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少,但对于报价的公开性做法不一。有的和公开招标方式基本一样,会在开始现场进行开标、唱标;有的会公开每一轮的谈判报价;有的是所有报价都不公开,只有在公告成交结果时才知道成交供应商的报价。那么,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,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应该唱标?应该在何时公开?
大家都知道,公开招标有唱标。那是因为公开招标只有一轮报价,供应商在互相不知底细的情况下报出价格,符合法规要求。而谈判小组从开始就应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,所以不能也不应该进行公开唱标。
那么,谈判过程中是否可以公开企业报价呢?答案也是不可以的。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八条和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第六条的规定:竞争性谈判的过程是严格保密的,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是不能公开响应供应商的报价的。
需要强调的是,竞争性谈判比照的是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,即在符合采购需求、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,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。因此,响应供应商到最后比拼的就是价格,以最后报价定胜负。竞争性谈判是多轮报价,供应商获知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信息,就为串标围标提供了可能性。如果采购人想要公开报价,建议在谈判结束后公开供应商的最终报价。